山西省人民政府办《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
晋政发研【2015】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每年确定若干实施第三方评估的具体项目,以期通过第三方对决策执行结果、效率、效果的调查评价进一步改进相关工作。
第三条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是省政府授权的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管理机构。负责对省政府确定的评估项目,组织社会智力开展调查评价(包括发标评标、中期管理、结果论证等过程管理),具体承担第三方评估工作的风险控制(包括应对相关的媒体解读等)以及调查评价结果的上报和授权发布,具体负责省政府相关支持经费的管理,接受公众、投标单位、中标单位、被评估的相关单位、新闻媒体及审计、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评估项目主要是《政府工作报告》等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具体事项,具有较明确的目标要求、数量指标和执行单位(部门或市县),且已经执行完毕。每年的评估项目可由研究中心提出初步选题,报请省政府审定。
第五条 评估项目确定时,省政府同时确定对评估工作的支持经费,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评估项目确定后,决策执行单位应提供相关信息公开及对调研的支持配合。
第二章 项目发布与招标
第七条 研究中心接到省政府下达的评估项目任务后,应在网站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征集社会智力参与投标。发布公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和执行单位、项目的决策目标和进度要求、项目效果(效率)预期、项目支持的经费额度、调研评价的基本要求、投标单位报名的资格条件、投标书(调研评价的实施方案)的格式要求等。
第八条 对投标单位的基本要求:
(一)与评估项目无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具有开展评估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了解评估对象的工作特点,能够针对性地制定评估指标体系,拟定具体的评估标准和调查(问卷)方案,动员较多的人力资源进行现场查看和数据收集,具有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等;
(三)对与评估项目相关的工作较为熟悉,能够对比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四)投标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度,以往的第三方评估业绩优良。
针对不同的评估项目,研究中心可进一步明确投标单位的具体要求,凡具备条件者(重点为具有公共管理专业的大专院校及相关科研机构等)均可报名。
第九条 自发布招标公告至提交《实施方案》至少应有20个工作日。研究中心应重点就《实施方案》中评价方法的科学性、调研力量组织和实地调研、数据收集的操作性等重大技术性问题进行集中说明,以确保评估的可信度。
在投标单位的《实施方案》均能够满足评估目标要求的情况下,方可开展竞标。
第十条 研究中心组织专家组对竞标单位进行评标,在投标单位所报价格满足特定条件(底价的正负10%以内)下比选更优的《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组应由熟悉评估项目的省内外专家组成,通常为5人或7人(研究中心的专家限定为1人),由推举的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评标工作。评标当日,专家组组长面对所有投标单位当面拆封报价单,逐一公布报价后,宣布入围单位。专家组对入围单位的《实施方案》进行优劣评价,各位专家独立评分,汇总后以得分高者胜出,并当场宣布初步中标单位。
如果无中标单位,则宣布流标。由研究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决定是否再次组织竞标或议标。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在网站上对初步中标单位予以公示,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投诉,即可正式公告确认中标单位。研究中心应与中标单位签订《评估项目委托合同书》,同时依据评标时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对中标单位就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提出要求,并明确组织实施的时间进度安排。
如在公示期内接到投诉,应立即开展核查。如所反映问题属实,则取消中标单位资格。
第三章 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按合同约定对中标单位的调研评价过程进行支持服务和跟踪管理。包括提供经费支持,协助沟通被评估单位予以信息公开,了解工作进度和评价工作方向,并依据进度安排组织中期检查,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如在中期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如评价方向出现重大偏差、评估工作遇到难以逾越的障碍等),研究中心与中标单位可协商共同提出,也可由研究中心单方提出终止评估项目的申请,报请省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调研评价工作结束后,中标单位应形成《项目评估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评估项目的目标要求和范围;
(二)调研评价过程概述;
(三)调研内容(包括数据、影像等)和析方法及运用;
(四)比较对象等背景情况;
(五)评估结果(决策目标的实现性、效益效果等评价);
(六)启示和建议。
第十五条 研究中心在接到《项目评估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就评估操作的真实可信度、分析方法科学性、对比判断的合理性等进行论证。
论证专家组应由熟悉评估项目的省内外专家组成,通常为5人或7人(研究中心的专家限定为1人),由推举的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论证工作,并共同签署《论证意见》。
研究中心应将《项目评估报告》(完整本和提要本)和《论证意见》一并报送省政府。
第十六条 未经允许各相关单位均不得对外发布与评估工作相关内容的信息,如有媒体采访,由研究中心统一负责接待和解读工作。
第四章 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支持经费,包括评估项目经费和评估组织管理经费,由研究中心负责专款专用,按进度支付。
第十八条 评估项目经费拨付一般分三次进行。签订《合同书》后拨付总额的30%。中期检查后,对于能够完成评估目标方向和进度要求的,再拨付总额的50%。《项目评估报告》经专家组论证后,拨付剩余的20%。
中标单位应按《实施方案》中有关经费列支预算,掌控支出进度和范围,确保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九条 评估组织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支付专家论证会议的支出、与评估项目相关的咨询费支出以及必要的差旅费、印刷费等。
第五章 全方位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对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和借机寻租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
属于投诉举报研究中心的,由负责研究中心的纪检组核查,并对查实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查否的回复投诉者。
属于投诉举报专家组和中标单位的,由研究中心负责核查,报研究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对查实的问题由研究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对查否的由研究中心回复投诉者。
属于投诉举报被评估单位的,由研究中心汇总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
第二十一条 研究中心对预算经费的支出须按相关财经纪律规定加强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